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账务处理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若租赁资产返还给出租方,需冲减资产和负债;若留购租赁资产,按支付购买价款入账;若续租,则延续租赁相关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况多样,不同情形下承租方账务处理各有不同。
租赁资产返还给出租方:当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将租赁资产返还给出租方时,需要注销租赁资产和相关负债。在租赁期间,承租方通常会将租赁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并相应确认长期应付款。此时,应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例如,企业融资租入一台设备,入账价值为 100 万元,租赁期内累计折旧 80 万元,租赁期满返还设备时,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20 万元、“累计折旧”80 万元,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00 万元。
留购租赁资产:如果承租方选择留购租赁资产,应在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自有固定资产相关明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比如,租赁期满留购设备,支付留购价款 5 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5 万元,贷记“银行存款”5 万元;再借记“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续租:若承租方续租该资产,应视为一项新的租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重新确定租赁期、租金等相关条款,并按照新的租赁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如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确定新的租金支付方式和金额,根据新的合同条款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在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还需关注可能产生的损益处理。如果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结束时将其全部摊销完毕。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的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等进行处理,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