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认定是否构成同居,主要看双方是否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且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相互依赖。
在法律层面,对于同居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和考量因素。持续且稳定的共同生活是关键要素之一。这意味着男女双方并非偶尔短暂地居住在一起,而是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着共同居住的状态。比如双方连续几个月甚至数年都居住在同一住所,共同承担日常生活的各项事务,像共同购买生活用品、共同进行家务劳动等。这种持续稳定的状态体现了双方在生活上的紧密联系。
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也是认定同居的重要方面。如果双方在经济上有一定的交融,例如共同支付房租、水电费,或者一方的收入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另一方也参与家庭经济事务的管理等,这都表明双方在经济上形成了相互支持、相互依赖的关系,符合同居关系的特征。
社会公众对双方关系的认知也有参考价值。当周围的邻居、朋友等都认为男女双方是夫妻关系,并且双方在社交场合也以夫妻的身份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辅助认定同居关系。比如在参加社交活动时,双方以夫妻相称,共同与他人交往,这种对外呈现的夫妻形象能够反映出他们在社会层面的关系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在现行法律中已较少使用。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如今对于同居关系引发的纠纷,更多地是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实际问题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