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票据权利丧失时,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权,首先需明确丧失原因,不同原因处理方式有别。若因时效届满等丧失权利,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等途径解决;若因票据遗失等,可依公示催告等法定程序补救。要按规定时间通知前手,提供合法证明,向相关对象行使追索权,金额包含票款、利息及费用等。

一、票据权利丧失如何行使追索权

当票据权利丧失时,持票人若要行使追索权,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明确权利丧失原因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有多种,如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票据灭失等。如果是因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权利,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例如,甲持有一张汇票,因超过了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甲仍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向出票人乙主张返还相应利益。

2、采取补救措施

若票据是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原因丧失,持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些法定程序,持票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对票据权利的主张。

3、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在取得相关证明后,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丧失如何行使追索权(0)

二、票据权利丧失后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票据权利丧失后要行使追索权,需满足一定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通知

持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事由通知前手。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提供合法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这些证明可以是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存在合法的票据关系

持票人与出票人、背书人等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票据关系是行使追索权的基础。如果票据本身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形,可能会影响追索权的行使。

三、票据权利丧失后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和金额

票据权利丧失后,确定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和金额至关重要。

1、行使对象

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这些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例如,一张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持票人在权利丧失后,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背书人或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2、追索金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综上所述,票据权利丧失后行使追索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多种法律规定和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如不同类型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差异、追索权行使的地域限制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票据权利丧失后行使追索权方面遇到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专业律师将为您解答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