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归还,需从多方面考量。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明确拒绝归还的意思表示,同时结合财物的实际状态、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等综合判断。还需考虑归还的时间、方式等是否符合常理。不同情形下认定也有差异,如在司法介入前后等。
一、如何认定侵占罪拒不归还
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归还,是判断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1、明确的意思表示
当财物所有人或权利人向行为人提出归还财物的要求时,行为人明确表示拒绝归还。这种拒绝可以是口头的,例如直接对权利人说“我不会把东西还给你”;也可以是书面的,如通过信件、短信等方式表达不归还的意愿。
2、财物的实际状态
即使行为人没有明确拒绝,但财物仍在其控制之下,且其有能力归还却不归还。比如,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车辆藏匿起来,权利人要求归还时,行为人虽未直接拒绝,但车辆始终未回到权利人手中,这种情况也可认定为拒不归还。
3、客观行为表现
行为人实施了一些行为表明其不想归还财物。例如,将代为保管的财物进行变卖、挥霍,导致财物无法归还。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时间,且没有合理的解释。
二、侵占罪拒不归还在司法介入后的认定
在司法介入后认定侵占罪拒不归还具有不同的特点。
1、司法要求下的态度
司法机关介入后,通常会要求行为人归还财物。如果行为人此时仍然拒绝归还,其主观上的故意就更加明显。例如,法院下达了归还财物的通知,行为人却无视该通知,继续占有财物,这种行为可认定为拒不归还。
2、证据的作用
司法介入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更为严格。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财物却不归还,如银行账户有足够资金可以赔偿被侵占的财物价值,但行为人仍不履行归还义务,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拒不归还。
3、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行为人拒不归还财物会影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司法机关会根据其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强制执行等。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行为人拒不归还的性质恶劣。
三、侵占罪拒不归还在多次催告后的认定
经过多次催告后认定侵占罪拒不归还也有其特殊之处。
1、催告的有效性
多次催告需要是有效的催告,即催告的方式、时间等要合理。例如,权利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如书面函件、电话等方式,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多次向行为人提出归还要求。如果行为人在这些有效的催告后仍不归还,就更能体现其拒不归还的故意。
2、行为人的回应
每次催告后,行为人的回应也是认定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每次都以各种不合理的借口推脱,如今天说钱没凑齐,明天又说东西找不到了,但实际上并没有积极采取归还的行动,那么可以认定为拒不归还。
3、时间的累积效应
随着催告次数的增加和时间的推移,行为人的拒不归还行为更加明显。长时间的拖延和拒不配合,表明行为人没有归还财物的意愿,符合侵占罪中拒不归还的特征。
综上所述,认定侵占罪拒不归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财物状态、司法介入情况以及催告情况等。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形,如行为人声称财物丢失但无法证明等。如果你在这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想了解更多关于侵占罪认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