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一般由双方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处理,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那么首先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在离婚时可以先将房产出售或者用存款来偿还债务。
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达成债务清偿的协议。这种协商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的原因等因素来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例如,债务是因为家庭经营生意所产生,而一方在经营中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双方可以协商由该方承担较大比例的债务。
如果双方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能力、债务的用途等,以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或者法院进行了判决,该约定或判决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