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若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需要间隔六个月。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若另一方起诉离婚,则不受该时间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轻率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如果是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想要再次起诉离婚,若无新情况、新理由,需要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新情况、新理由”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新情况是指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发生了某些重大的、足以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等行为;新理由则是指在原有的离婚理由基础上,出现了新的可以支持离婚的事实和依据。如果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是被告一方起诉离婚,是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的。因为法律设置六个月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原告滥用诉权的情况,被告起诉离婚则不存在这种担忧。需要注意的是,再次起诉离婚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法院仍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