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但法律未明确列举全部重大疾病类型,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疾病对双方婚后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例如,某些类型的先天性聋哑、血友病等。这些疾病可能会严重影响患者自身的生活质量,并且存在较高的遗传给后代的风险,对婚姻家庭会产生重大影响。

指定传染病: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可能会对配偶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影响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可能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识,难以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和责任,也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对重大疾病进行明确的、具体的列举。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会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是否会对婚姻生活产生实质性影响等因素。如果一方隐瞒的疾病严重影响了另一方对结婚的选择,使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那么法院有可能支持撤销婚姻的请求。

什么样的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