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期间利息支出的入账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若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应将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对于债权人,或有应收金额不确认。若采用其他方式,如以资产清偿债务等,按相关准则处理利息支出入账。
在债务重组中,利息支出的入账是一个重要的财务处理环节。当以资产清偿债务时,若用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债务重组期间产生的利息支出,应按照正常的利息核算方式进行处理。比如,企业为偿还债务而产生的借款利息,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如果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务重组期间的利息支出,同样遵循正常的利息核算原则。例如,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在债务重组期间固定资产对应的借款利息,依然计入财务费用。
当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于债务人而言,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来说,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债务重组期间的利息支出,要根据新的债务条款来确定入账方式。
此外,若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债务人应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期间的利息支出,在转换前按原债务的利息核算方式处理,转换后则根据新的股权结构和相关协议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总之,债务重组期间利息支出的入账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具体的债务重组方式进行准确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