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定金在性质、目的、数额确定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在适用方式上也各有规则,且三者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同时并用。
首先来看它们的区别。从性质和目的上,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主要是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在违约发生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惩罚性。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在数额确定方式上,损害赔偿金通常根据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一般是一个固定的金额或者是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关于适用方式。当违约行为发生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在适用上,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三者的并用规则上,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而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并用,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守约方可以就不足部分主张损害赔偿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在实践中一般也可以并用,但要综合判断是否会导致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