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定金通常交给卖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
在购房过程中,定金的交付对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直接交给卖方是常见的一种方式。当购房者与卖方直接进行交易时,定金交给卖方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定金是为了保证购房合同的履行,卖方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收取定金可以约束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后续的交易流程。例如,购房者看中了一套个人出售的二手房,与卖方协商好购房意向后,直接将定金支付给卖方,这时候定金起到了担保作用,如果购房者违约不购买该房屋,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如果卖方违约不卖该房屋,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
其次,交给中介机构也是一种情况。在通过房产中介购买房屋时,很多时候定金会先交给中介进行保管。这是因为中介在交易中起到监督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中介会根据合同约定,在合适的时机将定金转交给卖方。比如,购房者与中介、卖方签订了三方购房合同,约定将定金交给中介暂管,等到房屋完成相关的产权核验等手续后,中介再把定金支付给卖方。这样做可以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一些风险,确保定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不过,无论是交给卖方还是中介,都一定要注意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明确定金的金额、性质、交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要保留好定金支付的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定金交给中介,要确保该中介是正规、有资质的机构,避免出现中介挪用定金等不良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