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定金后违约,若适用违约金赔偿规则,需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赔付金额;若没有约定,则可能按照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过在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在商业活动中,定金和违约金是常见的合同保障方式。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当收受定金方违约时,首先看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那么收受定金方违约时就应按照此标准支付。
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则要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在收受定金方违约的情况下,支付定金方只能在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主张违约金之间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主张。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获得双重赔偿,体现了公平原则。所以,在遇到收了定金后违约的情况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