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可以不采纳。但司法机关不采纳是有严格条件和程序要求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尊重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采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这里所说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主要包括量刑建议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违反类案裁判尺度、超出法定量刑幅度等情况。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的一些特殊从轻情节,如犯罪后积极挽回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而量刑建议仍然较重,就可能被认为明显不当。此时法院可以要求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如果检察院不调整,法院就可以不采纳该量刑建议,依法进行判决。

另外,当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者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发生变化等,也可能导致法院不采纳原有的量刑建议。不过,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透明,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能否不采纳(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