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一般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若第三人不知情,则通常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法律实践中,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约定,其中财产约定是重要部分。然而,这种约定主要是在夫妻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其对第三人的效力。

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在与夫妻一方进行交易时,往往难以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允许离婚协议财产约定随意对抗第三人,可能会导致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例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该方的信任进行交易。若事后夫妻双方以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为由,拒绝债权人的合法诉求,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与夫妻一方进行交易时,知道该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那么该约定对第三人就有约束力。比如,夫妻双方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方式,且第三人表示知晓并认可,此时第三人就不能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对抗该财产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需要主张该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知晓,那么离婚协议财产约定就不能对抗第三人。总之,离婚协议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证据来判断。

离婚协议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