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对犯罪嫌疑人更有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取保候审相对更有利一些,因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遵守规定的情况下活动范围更广,人身自由限制相对较小。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它们的适用条件和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程度有所不同。
适用条件方面: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而监视居住适用的情形更为严格,一般是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从适用条件可以看出,监视居住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或者有更特殊情况时采用。
限制程度方面: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可见,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限制更大,人身自由受到的约束更强。
生活影响方面:取保候审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相对较大的范围内正常生活、工作,对其日常生活的影响相对较小。而监视居住可能会让犯罪嫌疑人感觉自己时刻处于被监管状态,心理压力较大,并且在生活和工作上受到的限制更多。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特殊,如身体状况不佳需要在特定环境调养等,监视居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更适合其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