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即使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依然享有法定的工伤待遇,只不过支付主体变为用人单位。
二、工伤认定与待遇确定流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等,进而确定具体的工伤待遇。
三、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总之,未交工伤保险发生工伤,职工的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职工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