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保险责任赔付项目主要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方面。

一、医疗待遇 这是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后首先能享受到的待遇。其中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都在赔付范围内。比如,小李在工作中受伤,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期间的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他需要到外地就医,途中的交通费和在外地的食宿费也能得到相应的赔付。 二、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 2. 伤残津贴: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六级伤残职工,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3.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保险责任赔付项目是哪些内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