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并冷静期满后,若要撤销离婚登记,在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可;若冷静期内反悔,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档案保存。

离婚冷静期内撤销离婚登记的手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就反悔,夫妻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联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会按照程序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冷静期届满后撤销:若双方都不再想离婚,在冷静期届满后,只要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已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过程中决定撤销,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表明不再申请离婚证,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相关档案进行妥善处理。总之,无论是在冷静期内还是冷静期届满后,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表达不再离婚的意愿,就能完成离婚撤销登记。

离婚撤销登记怎么办理手续(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