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上没有“事实离婚”的概念,通常所说的可能是事实婚姻状态下要结束关系。若符合事实婚姻条件,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若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存在离婚程序,仅需处理好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

首先要明确事实婚姻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属于事实婚姻且要离婚,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

二是诉讼离婚。若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比如分居证明、家庭暴力证据等。

若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由于法律不承认这种关系为婚姻关系,所以不存在离婚的说法。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事实离婚怎么办理离婚(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