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抵押物,抵押权登记机关不同。如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以下是不同抵押物对应的抵押权登记机关情况。
对于不动产抵押方面,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机关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这是因为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有详细的记录和管理,能够准确地进行抵押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机关。在实际中,很多地方将此类登记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因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了原来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在动产抵押方面,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这些运输工具本身具有特殊的登记管理制度,其登记部门对运输工具的所有权、抵押等情况进行管理,能够保障抵押权的合法设立和有效执行。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资产等情况有一定的监管和记录,便于对企业动产抵押进行登记和管理。
另外,以林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林木主管部门熟悉林木资源的管理和登记,能够准确地对林木抵押进行登记,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总之,不同抵押物对应不同的登记机关,这是为了确保抵押权登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