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主要在概念、成立条件、标的物、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概念方面,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其成立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需当事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权利质押有不同的交付或登记要求)。抵押权也是意定担保物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一般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标的物方面,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动产(如机器设备)以及一些财产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权利实现方式方面,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