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下来后,需要在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要求准备材料,等待鉴定委员会安排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要明确申请鉴定的时间。根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其次,准备申请鉴定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此表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官网下载或在其办公地点领取;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然后,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线上渠道按照当地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请。
之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最后,鉴定委员会会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工伤职工前往进行鉴定。工伤职工需按照通知要求参加鉴定。鉴定结束后,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