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主体、关系稳定性、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
主体方面,劳务关系主体更为广泛,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并且双方可能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比如一个装修公司为一家企业提供装修劳务。而雇佣关系的主体通常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雇主雇佣雇工为其提供劳务,像个人雇保姆做家务。
关系稳定性方面,劳务关系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和不固定性的特点。双方往往根据具体的劳务项目达成合作,项目完成,关系即终止。例如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临时雇佣一批农民工进行特定阶段的施工,工程结束,劳务关系也就结束。雇佣关系相对稳定,雇工通常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为雇主提供劳务,双方存在较为长期、持续、稳定的指挥与被指挥关系,比如家庭长期雇佣的住家保姆。
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在劳务外包中,如果外包人员造成第三方损失,先由接受劳务的企业担责。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除了雇工自己故意造成的损害。以个人雇请的装修工人受伤为例,一般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形式方面,劳务关系一般以书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但也存在口头约定的情况。而雇佣关系,多是以口头约定为主,当然也可以签订书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