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民事侵权赔偿则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禁止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兼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作受到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而民事侵权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对受害者进行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等,通常遵循“填平原则”,即不能重复获得赔偿。因为这些费用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获得一份赔偿就足以弥补损失。例如,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已经获得了医疗费赔偿,那么在工伤保险中就不能再次获得医疗费赔偿。

然而,对于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可以兼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的一种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性质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者精神痛苦的赔偿,工伤保险中并不包含这一项目。

以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为例,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又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时也可以获得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总之,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能否兼得需要根据具体的赔偿项目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对于实际损失类的赔偿项目,一般不能重复获得;而对于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项目,通常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能否兼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