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康复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医疗康复待遇是工伤赔偿中的重要部分。其中涵盖了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都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也能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方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 90%、85%、80%、75%。五至六级伤残,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至十级伤残,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待遇针对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