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判刑刑期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判决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资金罪判刑刑期的起始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是指罪犯被实际送交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日期。

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决之前可能就已经处于被羁押的状态。比如,从被刑事拘留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失去了人身自由。这种先行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3个月,那么在计算最终的服刑期限时,这3个月是要从总刑期里扣除的。

举个例子来说,某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里被羁押了6个月后,法院作出了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那么在实际执行时,他只需要再服刑2年6个月即可。因为之前被羁押的6个月已经折抵了相应的刑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判处缓刑的情况,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对于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的情况,刑期计算规则与有期徒刑类似,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挪用资金罪判刑刑期从什么时候算起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