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合同解除后,受损方是可以通过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就为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
实践中,合同解除的情形多样,不同情形下的损害赔偿也各有不同。比如因卖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像卖方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一房二卖等。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能遭受了诸多损失,如购房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若买方为购房支付了中介费、评估费等费用,这些也属于损失范畴。同时,如果买方因为信赖合同能够履行而放弃了其他购房机会,导致后来房价上涨需要以更高价格购房,那么差价损失也可以作为赔偿请求的一部分。
反之,若因买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卖方同样可能存在损失。例如,卖方为了配合买方交易,暂停了其他出售机会,当合同解除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房屋价格降低,这部分差价就是卖方的损失。此外,卖方为了交易可能支出的一些费用,如房屋清洁费、维修费用等,也可以要求买方赔偿。
要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受损方应收集与损失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中介费用发票、评估报告等。在诉讼时,要明确赔偿范围和金额,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主张赔偿。因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受损方是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来要求损害赔偿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