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邀约并非法律术语,而合同要约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两者并无直接对应关系,但常有人将不属于要约的类似表意行为(如要约邀请)误称为“邀约”,要约邀请与要约在目的、内容确定性、效力等方面存在区别,同时都与合同订立过程相关。
在法律领域,“合同邀约”并不是一个标准的、被广泛认可的法律术语。通常人们可能是在不规范的表述中使用这个词,容易与“要约邀请”相混淆。而“合同要约”则是具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例如,商家向客户发出一份明确写明商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等具体信息,并表明客户一旦同意购买,商家就会按照此条件供货的文件,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
要约邀请,也就是可能被误称为“邀约”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比如,商场发放的商品宣传册,上面只是列举了一些商品的大致款式和价格范围,并没有明确表示只要消费者做出购买的意思,商场就一定会按照宣传册上的内容提供商品,这就是要约邀请。
从区别来看,首先是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直接与对方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次,内容确定性不同。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往往比较宽泛、模糊。最后,效力不同。要约一旦被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受其约束;而要约邀请对发出人一般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从联系方面讲,要约邀请和要约都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环节,要约邀请是要约的前奏,为要约的发出创造条件,两者共同推动合同的订立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