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已故且未变更的情况下,不存在“作为遗产继承人”一说,因为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单位,并不属于承租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共同居住人或符合条件的新承租人可能获得拆迁补偿权益。
首先明确,所谓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承租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从这个层面讲,公房本身不属于承租人的遗产范畴。
当承租人去世后未进行承租人变更时,涉及到拆迁问题会有一系列处理办法。一般而言,如果在此处有共同居住人,且共同居住人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在该房屋内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定年限(各地具体规定不同)等,共同居住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成为新的承租人。
在拆迁补偿方面,不同性质的拆迁,对拆迁补偿的分配也有所区别。如果是按照面积进行补偿,针对房屋居住使用方面的补偿,通常是由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获得;如果拆迁补偿还包含对原承租人补偿的部分概念,那就要结合具体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情况、对公房的贡献程度等。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就拆迁补偿权益分配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判定。所以,公房拆迁中承租人已故未变更,关键是确定符合条件的新承租人及合理分配拆迁补偿权益,而不是将其当作遗产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