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留置后有被释放的可能。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在整个留置程序中,多种情况可能导致被留置人员被释放。
从调查结果的角度来看,如果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被留置人员并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行为不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依法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那么就会解除留置措施,将其释放。例如,在一些案件的初步调查阶段,由于掌握的部分线索指向某公职人员可能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但随着调查的推进,发现相关线索存在误判,经审查认定该人员与违法犯罪行为无关,此时就会及时结束留置。
从留置期限方面来说,留置措施有严格的期限规定。一般情况下,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在留置期满后,监察机关仍未获得足够的证据对被留置人员移送审查起诉,也不能再继续对其进行留置,需要解除留置措施,被留置人员将被释放。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在留置期间有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监察机关可以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对其解除留置措施。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也激励被留置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因此,监委留置后存在被释放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