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后一般不可以再起诉原债务人,不过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起诉。
债务转让,即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让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新债务人承担债务。当债务转让经过债权人同意,且符合法定程序时,原债务人不再对该债务负有责任。此时债权人不能再起诉原债务人要求其履行该转让后的债务。例如甲将欠乙的 10 万元债务转让给丙,并且经过了乙的同意,那么之后乙就不能再起诉甲要求还钱,而应向丙主张债权。
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债务转让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比如转让协议是被欺诈、胁迫签订的,或是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那么该转让可能被认定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原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债权人可以起诉原债务人。例如甲被丙欺诈,签订了将债务转让给丙的协议,乙在知晓真相后,就可以起诉甲来追讨债务。
另外,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新债务人加入进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继续起诉原债务人,要求其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比如甲欠乙的债务,丙加入进来与甲一起承担,乙就既可以起诉甲也可以起诉丙,或者同时起诉甲和丙。
总之,债务转让后能否起诉原债务人需要根据债务转让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