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员工工伤认定需区分不同情况。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可通过民事侵权途径索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按照正常程序认定为工伤。
在实际生活中,超龄员工的工伤认定问题较为复杂。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这类超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过,他们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然而,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员工,情况则有所不同。部分地区规定,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超龄员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总之,超龄员工工伤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员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以及各地的具体规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