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实践中,分公司先以其自身管理的财产承担债务,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从债务承担顺序来讲,虽然法律规定总公司要承担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来承担债务。因为分公司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也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资金。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总公司就需要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这种先分公司后总公司的承担顺序,既考虑到了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相对独立性,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在涉及分公司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分公司,也可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单独起诉分公司,在执行阶段,若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总公司的财产。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分公司先以其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这样的司法实践做法,进一步体现了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如何承担(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