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人在外地一般会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通过异地协作的方式进行处理,可能会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也可能将其带回本地执行拘留。

当需要对身处外地的人执行拘留时,有一系列规定和操作流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等应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如果其在外地,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的公安机关代为执行。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会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和手续,如《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等,之后通过内部的协作机制,将这些文书和被拘留人的相关信息传递给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被委托的异地公安机关在接到委托后,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就会按照本地的执行程序对被拘留人执行拘留。在执行过程中,异地公安机关会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安排拘留场所等。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也可能自行派人到外地将被拘留人带回本地执行拘留。这通常适用于案件性质较为特殊、需要及时带回本地进一步调查等情况。在带回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在押解过程中也要保障被拘留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饮食、休息等。

对于被拘留人在外地的情况,公安机关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内部协作机制来处理,既要保证拘留措施的顺利执行,也要充分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拘留人在外地怎么处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