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从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执行时开始算起。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计算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至关重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后,会依法向其宣布并送达拘留证,此时刑事拘留的时间便开始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里强调了拘留的程序性要求,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刑事拘留起始时间的界定。从宣布拘留执行的那一刻起,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进入到被刑事强制措施管控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异地执行拘留,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但无论如何,起始时间依然是以宣布拘留执行的时间为准。例如,公安机关在外地发现犯罪嫌疑人并决定拘留,在当地向其宣布拘留决定并出示拘留证,那么此时就开始计算刑事拘留时间,之后再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本地看守所羁押。
另外,对于拘留时间的计算精确到小时也有重要意义。因为刑事拘留是有严格的期限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以,精确计算起始时间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