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诉讼期间一般是有滞纳金的,但存在特殊情况。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所以通常滞纳金会继续计算。不过,若符合法定情形,滞纳金可以暂缓或不予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纳罚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就开始计算滞纳金。即使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在没有法定的停止执行情形时,行政处罚决定依然有效,滞纳金会持续计算。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依据《行政强制法》,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在这种情况下,滞纳金的计算也会相应地暂缓。
另外,如果行政诉讼的结果是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基于该处罚决定所产生的罚款及滞纳金自然也就失去了依据,当事人无需再缴纳滞纳金。还有一种情况,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主动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在停止执行期间,滞纳金也不会继续计算。
总之,行政处罚诉讼期间是否有滞纳金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当事人在面临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时,应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