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签订日期需要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在劳动关系中,有时会遇到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为变更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准则。
第一步,协商沟通。当有变更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的需求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变更签订日期的原因、目的和影响等情况,劳动者也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只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变更才具备合法有效的基础。例如,因公司管理流程调整或者劳动者入职手续办理延迟等原因,需要对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进行变更,双方就相关情况进行坦诚交流。
第二步,拟定书面协议。在协商一致后,双方应拟定一份书面的变更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变更后的签订日期,以及变更的生效时间等关键信息。同时,还可以在协议中声明该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以保障双方的权益。书面协议的拟定要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第三步,签字或盖章确认。变更协议拟定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表示双方对变更内容的认可和接受,是变更协议生效的重要标志。签字盖章完成后,双方应各自保留一份变更协议,以备日后查阅和证明。
此外,变更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还需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比如,不能通过变更签订日期来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变更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变更无效,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总之,变更劳动合同签订日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