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在协商一致、约定情形出现、法定情形出现等条件下变更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这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合同本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当双方经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关系时,法律予以认可。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现原定的交货时间对双方都不合适,于是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将交货时间推迟一个月,这就是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情形。若双方觉得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决定不再履行合同,这便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一方或者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比如,在一份租赁合同中约定,若租赁房屋所在区域被政府规划为拆迁范围,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当这一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合同就可以按照约定解除。
再者,存在法定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由于地震导致工厂厂房倒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并交付货物,此时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一批定制服装,乙方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明确表示不会生产这批服装,甲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样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以保障交易的公平、稳定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