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会将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果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会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在仲裁程序中,时间规定是保障当事人权益和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旦仲裁申请被受理,后续的送达程序也有相应的时间要求。不过,不同的仲裁机构可能会在仲裁规则中对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文件的具体期限作出不同规定。例如,有些仲裁机构可能规定在受理后的十日内完成上述文件的送达工作。
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也有一定的时间来进行答辩。通常被申请人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此外,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出现需要通知当事人参加仲裁庭审等情况,仲裁机构也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提前通知。一般会提前一定天数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以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准备。总之,仲裁程序中的各项时间规定都是为了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