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钱的一方通常叫贷款人、出借人。在一些特定借贷场景中,还可能有其他称呼。
在借贷关系里,借出钱的一方角色有多种常见称呼。首先是“贷款人”,这一称呼常见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例如,银行向个人或企业发放贷款时,银行就是贷款人。银行依据相关金融法规和贷款协议,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同时享有按照约定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在这种正式的金融借贷活动中,“贷款人”的称呼体现了借贷行为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出借人”也是很常用的称呼,它适用于更为广泛的借贷场景,包括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比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用于应急,此时张三就是出借人。这种称呼强调了资金的出借行为,不局限于特定的金融机构或借贷形式,更具有通用性。
在民间借贷中,有时也会把借出钱的一方叫做“债主”。“债主”这个称呼更侧重于强调债权人对债务的权利关系,突出了其在借贷关系中拥有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地位。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债主”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欠款。
在一些商业交易中的赊销、预付等变相借贷行为中,借出钱(或相当于资金价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一方也可被视为出借方。比如,企业A提前向企业B支付货款用于预订货物,企业A就类似于借出钱的一方,从借贷关系角度可看作出借人。不同的称呼在不同的语境和行业习惯中使用,但本质上都指代在借贷关系中提供资金的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