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程序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的订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过程,它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个过程主要由要约和承诺两个关键阶段构成。

首先是要约阶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书面文件,明确表示愿意以每台 5000 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电脑 100 台,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这里的价格、数量、商品型号等都具体明确,并且一旦乙公司承诺,甲公司就会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必须按照约定购买电脑。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像商业广告和宣传,符合要约条件的,也构成要约。

其次是承诺阶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例如,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回复同意以每台 5000 元的价格出售 100 台电脑,这就是一个有效的承诺,此时合同即成立。如果乙公司回复说只能提供 80 台,这就对要约的数量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总之,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订立合同的完整程序,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缺一不可。

订立合同程序包括什么阶段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