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也有特殊的管辖规定。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收养协议纠纷中,通常遵循这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甲和乙因收养协议产生纠纷,乙是被诉方,其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此时该收养协议纠纷应由B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的确定会有所不同。如果被告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而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收养协议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纠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收养人甲与被收养人乙签订收养协议后,乙出国且长期居住在国外,双方因收养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甲在国内提起诉讼,此时甲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属管辖虽然收养协议纠纷通常不涉及专属管辖,但如果收养协议纠纷涉及到不动产等专属管辖的财产争议,如因收养协议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产生纠纷,则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收养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等多种因素。在实际处理纠纷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确定管辖法院,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收养协议纠纷是什么管辖法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