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流程一般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调解、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起诉离婚诉讼通常由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被告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同时要附上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等。

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是否有明确的被告等。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会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审理前准备:立案后,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还会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此外,审判人员会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会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离婚诉讼;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无效,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开庭审理:开庭时,法院会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然后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接着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判决: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是当庭宣判,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