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资产转移本身一般不构成罪名,但在法律上属于违法行为。不过,如果在离婚过程中转移资产的行为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则可能构成相应犯罪。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当面临离婚时,一方可能会试图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这种离婚资产转移的行为,虽然通常不直接构成特定的罪名,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离婚资产转移可能会与其他犯罪行为相关联。例如,如果转移资产的手段涉及诈骗、侵占等行为,就可能触犯刑法。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另一方或第三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又如,如果一方将代为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能构成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离婚资产转移本身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会面临民事法律后果。若其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