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后,医疗费支付主体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若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医疗费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当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此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工伤后的医疗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工伤职工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时,医疗费的支付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但总体原则是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不会因费用问题而延误救治。总之,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的支付主体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