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办理所需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若双方均为军人且自愿离婚或一方为军人提出离婚,经双方申请并符合条件,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30天冷静期届满后可较快办完;若一方为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需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进入诉讼程序的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需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则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还可能延长。
军婚离婚有其特殊规定和不同的办理方式,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首先是协议离婚情况。当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且自愿离婚,或者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经过双方所在部队或有关部门调解、审查,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后,会进入离婚登记程序。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所以,在顺利的情况下,从申请到拿到离婚证至少需要30天。
其次是诉讼离婚情况。如果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此外,如果案件涉及二审,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所以,军婚诉讼离婚的时间可能会相对较长,少则几个月,多则可能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