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并不意味着罪名定性了。批捕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它主要是基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且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等条件做出的,和最终的罪名定性是不同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批捕是一个重要的阶段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条件主要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况。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主要是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等角度出发。
例如,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警方在侦查初期掌握了部分证据,认为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便会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此时,虽然有部分证据指向嫌疑人,但这些证据可能并不足以完全确定其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应当适用的罪名。
罪名定性是一个更为严谨和全面的过程,需要经过侦查机关全面侦查、收集证据,再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在这个过程中,证据会不断地补充和完善,案件事实也会逐渐清晰。
有时候,在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新的证据,导致对嫌疑人行为的定性发生变化。比如原本认为是盗窃罪,随着侦查深入,发现可能涉及诈骗罪等其他罪名。而且在审判阶段,法院会对全案进行综合审查,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最终的罪名认定。
所以,批捕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不能等同于罪名定性。它体现了对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而罪名定性则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最终要解决的问题,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全面的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