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羁押期限指的是在原有的法定羁押期限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时间予以延长。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并且羁押是有法定的期限规定的。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等多种因素,可能无法在原有的羁押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等工作,此时就需要延长羁押期限。

延长羁押期限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例如,在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延长一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此外,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延长羁押期限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充分的证据,从而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但同时,法律也对延长羁押期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延长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延长羁押期限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