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工伤一般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时进行伤残鉴定。通常骨折愈合大概需要3-6个月,但具体时间需根据骨折的部位、严重程度及恢复情况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于不同部位和程度的骨折,鉴定时间有所差异。比如简单的手指骨折,可能骨折后3个月左右,骨折基本愈合,功能也相对稳定,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而如果是较为严重的下肢骨折,涉及关节等重要部位,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恢复,有的可能要6个月甚至更久,因为需要观察关节功能的恢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创伤性关节炎等后遗症。
在申请伤残鉴定时,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这些材料,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评定。
此外,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都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