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定金条款的使用原则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在主张违约责任时应遵循的规则,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一方因违约获得过度赔偿。
在合同关系中,违约金和定金是常见的保障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定金则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违约金和定金条款的使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选择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意味着在出现违约情形时,非违约方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中选择一种来主张权利,而不能同时主张。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金5万元,同时乙向甲支付了定金3万元。若甲违约,乙只能选择要求甲支付5万元违约金或者适用定金罚则,让甲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其次是公平原则。在确定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时,要考虑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以保证责任承担的公平合理。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例如,违约行为仅造成了1万元的损失,但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违约方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最后是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原则。违约金和定金既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功能,也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定金罚则中,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就体现了明显的惩罚性。同时,违约金和定金的设置也都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体现了补偿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