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性质、功能、数额限制、违约处理方式等方面。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功能。

从法律性质上看,定金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它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给合同双方提供一种保障。而订金并非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它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起到预先支付部分款项的作用。

功能不同。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规定促使双方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订金则主要是为合同的履行提供资金上的准备,不具有惩罚性。如果合同未能履行,收取订金的一方只需如数退还订金即可。

数额限制有差异。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订金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对此没有严格的限制。

最后,违约处理方式不同。如前面所述,定金罚则是定金违约处理的重要方式,能有效保障合同的履行。而订金在违约时,通常根据双方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来处理,一般是返还订金,不存在双倍返还的情况。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区分订金和定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不同的表述可能会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订金跟定金的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